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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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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社會中,知識產權是重要的財產之一,能為所有人帶來財產,但擁有知識產權是需要相應的申請程序的。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自然人知識產權申報一般多長時間?具體怎么操作?可以咨詢一下湖北中知國際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該公司專注于為湖北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研發創新提供科技政策咨詢和項目申報服務,歡迎大家來電咨詢詳談!
知識產權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于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去像物品那樣被占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
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知識產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一人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人本人依約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許可給他人使用。獨占許可的專有性較強,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甚至可以對抗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
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在約定時間、地域內,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再另行許可給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授權范圍介于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之間,排他許可不能限制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識產權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不再另行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特別的財產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