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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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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可能揮發可燃氣體聚集的場所,應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1、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倉庫及中間倉;2、調油房;3、噴油房;4、絲印車間;5、涂層烘干;6、燃氣鍋爐間;7、加油加氣間;8、間等爆氣瓶間;9、其他容易形成和聚集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取得國家指1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可燃氣體報警器安裝對檢測面積的要求
可燃氣體報警器要想達到預期的效果,能夠真正杜絕安全隱患,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監測場所的面積,根據面積的大小考慮安裝報警器的數量,不然報警器就是一個擺設,起不到報警的效果。如果檢測區域的面積不足20平,1個主機外加1個氣體探測器就可以滿足要求,但是如果檢測面積超過了20平米,那么主機通道和探測器的數量就要增加了。
氣體探測儀安裝在原1油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的、場所,如:泵房、計量間、閥組區、儲油罐區等可能發生液化氣泄漏的裝置內。氣體探測儀的具體安裝位置應根據氣體的種類、工藝裝置、儲運設施、氣體的擴散與集聚的場所等方面來決定的,它既可安裝在室內、也可安裝在室外;既可安裝在地面、也可安裝在房頂,它的檢測范圍覆蓋整個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