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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被繼承人名下房產生前已經過戶給孫子還能要求繼承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了。遺產是人去世時遺漏的財產才叫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講房產過戶給他人,不管什么原因過戶,都已經不屬于遺產,不能要求繼承了。如下面這個案件,大女兒要求繼承父親名下房產,但該房屋在父親去世前就已經過戶給了二兒子的孫子,大女兒認為父親是被強迫過戶的,不應該算數,但繼承案件不審理是否強迫過戶,只審查是否是去世時的財產,終駁回大女兒的請求。
書節選:
本院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劉父與阮母系夫妻關系,兩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別為劉大女與劉二兒,劉父于2018年10月27日報,劉二兒于2021年7月31日報,劉二兒生前與張二兒媳結婚并生育兒子劉二孫。本案劉大女起訴訴請確認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某503房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屬劉父所有并由劉大女與阮母繼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與劉二孫簽訂了關于503號房屋的買賣協議,并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現案涉房屋的物權主體已經登記為劉二孫。劉大女起訴要求確認劉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但根據《物權法》第九條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案涉503號房屋在被繼承人劉父生前已經被其配偶阮母處置并變更登記至其孫子劉二孫名下,該房屋的物權主體已經變更為劉二孫,故劉大女要求確權并繼承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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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房拆遷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分割?
張靜律師解答:好是協商解決。如房屋登記在部分人名下,則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必要費用后,補償房款給其他產權人。在安置房套數多的情況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員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協商,其他成員可起訴支付房屋使用費。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該安置房可買賣,也可以起訴拍賣超出居住范圍的安置房,各產權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這個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親去世,然后該房屋被拆遷。父親將6套安置房都給了兒子,三個女兒起訴要求確認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產權。審理后認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額,父親只能處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額,屬于母親那一半份額,應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終支持了女兒的訴求。并對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進行了說明。
書節選:
關于蔡1、蔡2、蔡3如何實現其享有的權利問題。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記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對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進行協商,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由蔡1、蔡2、蔡3先分擔該四套房屋除房屋補償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項及費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應得份額所對應的款項;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張母本案所爭議的遺產,亦可采取該方式。對于尚未辦理確權登記的房屋,亦根據上述原則處理,由各繼承人協議先出資辦理產權登記,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糾紛系因遺產的分割而引起的,各當事人之間均有血緣關系,因此希望各當事都能心平氣和地處理張母的遺產。但如若各方當事人確實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涉案六套房屋的析產問題,則可另行通過的方式予以解決。
廣州經濟社股份分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屬于,屬于個人財產。因為經濟社的股份分紅,一般都是要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有身份屬性的,故屬于個人財產。如下面這個案件,二審就認為股份分紅屬于個人財產。
書節選:
關于簡母名下于廣州市番禺區xx鎮xx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編號為03xxxxx的壹拾股股權的繼承問題。首先,按照廣州市番禺區xx鎮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組織的章程規定,該部分股權雖然是簡母與李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依章程該部分服從具有集體組織及社員身份的屬性,區別于一般存商事主體的公司股份的性質,故應認定為簡母的個人財產,一審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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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產權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如無證明證明房管局的登記有誤,應以房管局載明的產權登記人為準。
書節選:
認為:關于訴爭的31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冼某1提交的該房屋《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1。但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該房屋《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3。我國《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洞彐傉厥褂米C》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則屬于不動產登記簿?,F在訴爭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冼某1僅以訴爭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與XX1號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4175號)上使用人姓名欄上的“村鎮業務校對章”是為同一,主張不動產登記簿內容有錯誤,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證據不足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同時,曾向廣州市天河區房地產登記、冼村街道辦事處、廣州市天河區冼村經濟發展,均未發現保存有訴爭房屋、1號房屋的其他相關資料。冼某1二審提交的沙河鎮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號)僅為照片,無提供證據原件,且與調查的情況不符,故不作為本案二審的處理依據。綜上,訴爭房屋的權屬應以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為準,即訴爭房屋登記在冼某3名下,屬于冼某3與盧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各占一半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