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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如何區分贈與協議與分家析產協議?
張靜律師解答:贈與協議只需要贈與方與受贈方簽名。分家析產協議需要全部家庭成員簽名。如下面這個案件,就根據這個認定《房屋物業歸屬確認》屬于贈與協議,認為未過戶可撤銷。如果是分家析產協議,未過戶也不能撤銷了。
書節選: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李兒(高母與前夫生的兒子)主張《房屋物業歸屬確認》屬于分家析產協議,高母、梁父無權撤銷《房屋物業歸屬確認》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據《人民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兒主張《房屋物業歸屬確認》屬于分家析產協議,但其并無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全部家庭成員均有參與和簽名,即使該《房屋物業歸屬確認》性質為分家析產協議,本質上亦屬于父母對其財產在子女之間進行的贈與和分配。認定《房屋物業歸屬確認》屬于贈與協議。根據《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涉案房屋并無登記至李兒名下,高母、梁父起訴要求撤銷《房屋物業歸屬確認》,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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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買賣糾紛中,同個經濟聯合社的算同村人嗎?
張靜律師解答:同一個經濟聯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蘇賣家等與龍買家等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經營、管理”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體組織進行統一管理。本案中,雖然蘇賣家等與龍買家等分屬于白頭石經濟合作社和班嶺經濟合作社,但兩合作社均屬于黃陂經濟聯合社,蘇賣家等與龍買家等系黃陂經濟聯合社社員及黃陂社區居民委z員會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蘇賣家等與龍買家等同屬于黃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間的買賣,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轉的障礙,蘇賣家等主張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缺乏依據。判z決駁回蘇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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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夫妻離婚,丈夫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能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既然是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就屬于丈夫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妻子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這個案件,宅基地房不僅是丈夫婚前建的,還是登記在婆婆名下的,妻子要求分割就不支持。
書節選:
本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關于姚妻要求位于廣州市增城區某號房屋(宅基地房)歸其所有的意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一、二審程序當中,姚妻要求分割的幾處宅基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合法的權屬證書,以佐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在2022年7月6日庭詢當中,姚妻確認10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是郭夫的母親,宅基地房屋在其與郭夫結婚前就建好了,兩人亦無出資參與10號房屋的建設或修建。就10號房屋的權屬情況,郭夫提交了廣州市增城區某村民會的《證明》,證明內容與姚妻前面陳述的情況吻合。因并無充分的證據佐證10號房屋為姚妻、郭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姚妻堅持要求10號房屋歸其所有,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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