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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自建房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人員致使雇傭關系之外的人員受到傷害,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但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農村自建房戶型圖
李某房屋后門有一條村路出口,鄰居吳某在該路上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圍墻,使得該路嚴重受阻,難以通行。李某要求吳某拆除門架、圍墻、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吳某則認為,李某家門口有其他道路與村里的主干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自己的搭建行為并不影響李某的生產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是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就無法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通行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但是,鄰里之間還是應該協商,以免深化矛盾。農村自建房戶型圖
因為讀書和工作等原因,不少農村戶籍人口遷出農村并取得了城鎮戶籍。但這些人的父母仍然生活在農村。如果父母在村里擁有宅基地并蓋有房屋,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嗎?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因此,只要“地上有房”,城鎮戶籍子女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自建房戶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