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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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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方法
外照射個人劑量的監測方法,通常是選用合適的個人劑量計,佩帶在身體有代表性的部位上,如頭部、胸部、腹部或手與前臂,用以記錄輻射在相應體表的劑量。
監測的頻度一般是每年4次,每次3個月,監測必須覆蓋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不能有遺漏。個人劑量的監測對象應該是所有從事工作的工作人員。
為了使檢測結果可靠,所使用的個人劑量計應該有足夠的靈敏度,使個人所受的不同種類、不同能量的輻射的照射劑量都能夠記錄下來。劑量計應有合適的量程,一般要求測量的累積劑量在0.1毫戈瑞-10戈瑞之間,體積小、重量輕、機械性能好,有良好的能量響應,方向依賴性小。目前,為廣泛使用的是熱釋光劑量計。
檢測項目
(1)綜合場強測量:對JZ周邊可能受到影響的居民樓、醫院、學校、辦公樓等進行綜合場強測量,可以快速判斷JZ周邊電磁輻射環境總體水平是否符合GJBZ。
(2)選頻場強測量:可以準確測量每個JZ的輻射水平是否符合GJBZ,甄別環境背景值、各JZ電磁輻射強度值。在綜合場強測量值偏高時,應采用選頻場強測量方法,對5GJZ的監測須采用選頻場強測量方法
(3)自動連續測量:可對JZ電磁輻射進行全天候長時間連續監測,掌握JZ在不同時段對環境的影響情況。
(4)WRJ高空測量:采用WRJ載電磁環境監測系統,對JZ進行不同空間高度的電磁輻射檢測,了解JZ對周邊高層住宅的電磁輻射影響情況。
輻射檢測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接受培訓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