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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者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農村自建房預算

農村自建房在農村地區由建房引起的鄰里糾紛和關系沖突并不少見,依規守法開展自建房行為可以有效避免矛盾發生。村民李某對房屋進行改造,將原有的房屋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改建房屋過程中,隔壁鄰居王某家中出現墻面開裂、地面不均勻沉降等各種問題,王某要求李某賠償因其建房造成房屋破壞產生的修復損失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如果經機構鑒定,王某家中出現的墻面開裂、地面不均勻沉降等各種問題確實由于李某建造房屋所導致,李某則應該承擔王某家房屋損失及修復費用。農村自建房預算

李某房屋后門有一條村路出口,鄰居吳某在該路上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圍墻,使得該路嚴重受阻,難以通行。李某要求吳某拆除門架、圍墻、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吳某則認為,李某家門口有其他道路與村里的主干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自己的搭建行為并不影響李某的生產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是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就無法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通行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但是,鄰里之間還是應該協商,以免深化矛盾。農村自建房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