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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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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有八大類,明確有許可條件的有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及元件、電梯、起重機械幾種,分為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許可,具體分類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有明確規定,可以查到。許可過程是: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過程。受理材料每個許可規則規定的很詳細。簡單說一下,各地省級或委托的市、州級質監或市場監管局都有詳細介紹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