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前 代辦股權變更費用來電洽談「大鴻運」[大鴻運e4b67f3]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si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如物權理論所言,物權行為是處分行為,在這里記名股piao的背書行為即處分行為,背書交付是股權變動法律關系的基本完成,也是wei一的完成方式,至此,類似于動產物權的公示公信力也基本產生。公司fa規定背書即為轉讓的體現,可見如果合意達成,略去股權轉讓合同這一環節,背書即為合意行為的體現,背書完了,也完成了股權轉讓的主要法律關系,而且因為背書后受讓人成為股piao的持有人,所以股東身份有據可憑,其一定公示效力得以體現,所以不再是zui狹隘的內部法律關系,在純理論層面上,是有其公信力的。

4、“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這是對抗要件。接著上述分析,背書是否是股權轉讓行為的終結,是否導致無瑕疵的轉讓效力的產生?或者說背書后進行股權登記對股權轉讓是不是可有可無了?這些都是同一個問題。顯然,上述股權變動的生效,一個不可忽視的弱點是,他的內部性。雖然我們也承認,從純理論的層面看,它是公信力的,但這與實踐是完全不吻合的,沒有實際意義。因為背書僅僅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它自始至終具有封閉性和隱秘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