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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需要辦-理領事蓋章?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蓋章;中國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官/方機構申請原產地證、發貨清單、形式、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蓋章。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蓋章。
您的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蓋章?
送往外國使用的,文書使用國在我國設有領事且開展領事蓋章業務,同時該領事轄區包括為您文書辦-理領事蓋章的地方外辦所在的省(市、區)內涉外公證處、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地方分會出具的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及單據等。
舉個例子說明:如意大利駐上海有總領事,并且開展領事蓋章業務,其領區(即該領事管轄的范圍)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如您的文書在浙江省出具擬送往意大利使用,應在浙江省外辦辦-理領事蓋章后,再送往意駐上海總領事辦-理領事蓋章,無需送外交部認證司和意駐華領事辦-理領事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