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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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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類建筑(高度超過50米)、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建筑物應設置防煙分區。
2、防煙分區一般不超過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區;不跨越防火分區,防排煙系統設置一般在走廊、防煙道、排風井道各自獨立,耐火等級1小時
3、高層建筑的防煙、排煙系統。分為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自動排煙系統(可開啟外窗);自動排煙系統(可開啟外窗)分為:機械排煙系統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系統。
火災發生后,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立即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幫助人員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1.應急轉換時間
在火災突發的情況下,如正常照明關斷,人們極易引起恐慌。對于人員比較熟悉環境的一般場所,在幾秒鐘之內即產生逃生的本能反應,此時照明中斷可能引起較大混亂;對于人員密集場所,人員流動性大,人員特征和狀態復雜,如商場、機場和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筑,較長的地中斷照明時間,必定會導致相互撞傷、踩傷等傷亡情況發生。因此,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1.5s,其它場所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
2.蓄電池組初裝容量
100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180min;避難層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540 min。
1.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采用垂直配燈方式;建筑高度超過50m 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2.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3.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 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它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1.系統的應急轉換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在正常照明中斷后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2.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分配電裝置設計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控制裝置設置在有人員值班的場所。集中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能夠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工作狀態。分散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其控制裝置能夠手動控制各蓄電池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