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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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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后,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制造的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二)有與制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制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六)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