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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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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是根據行業特點,參照國際同行做法,經業內各檢驗檢測機構共同協商約定形成的行業內部管理規則,目的是為了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測人員)的執業行為,明確、保障、維護、協調執業單位與執業者之間、執業單位之間的權益和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