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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中介不同之處
勞務派遣特點是建立新型的勞動關系,即采用“用人不分,管人無人”的新型用人機制,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都有明顯的好處。派遣前,被派遣人必須首先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中介組織主要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動信息服務,收取一定的勞動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動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其關系與《勞動法》無關。
在勞務派遣相關法規及出現這個概念之初,主要就是為了解決企業周期性低附加值崗位的需求波動,盤活社會零散勞動力資源,但是現在越用越爛,變成了企業用工的法外之地了,所以現在管理越來越規范了,派遣類員工也必須購買規定的保險、企業用勞務派遣不能超過企業人數的10%等等。
因為本身是和派遣簽訂的派遣協議,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停止派遣用工的需求,所以這就成為很多企業派遣用工的可以“任意”操作的法律真空區域,比如當對某個派遣員工不滿意的時候,可以非常小風險的直接退回派遣。這對用工企業而言性質與辭退沒有差別,卻不用面臨辭退的賠償風險,要知道辭退正式的合同員工很大概率是要賠償的。這就是很大的風險。
當然,從派遣本身的合同來講,理論上派遣工的風險是較低的,因為退回派遣后,一開始你只是被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和你之前還有勞動合同,是需要繼續給你安排其他派遣的,沒有安排工資也需要照發,差的情形派遣公司和派遣工解除合同,那么也需要面臨賠償。
對于勞務分包的含義,直白的說,就是一個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的實施必然需要人,當然是進行實際操作的那些人,他們一般不負責管理,只負責干活,例如鋼筋工,模板工,架子工,力工等等,而這些人一般就是由建筑勞務公司召集來的,這部分勞動力的承包就屬于建筑勞務分包!
從具體含義上來說,勞務分包指施工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譬如: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
秀英“十條措施”是全力推進復工復產和有條不紊恢復正常經濟社會秩序的有力手段。重點包括:一是在三港一站設立返瓊務工人員咨詢服務臺并提供咨詢、招聘、登記等服務;二是設立項目復工復產服務熱線;三是成立服務專員隊伍對接服務和協調解決復工企業的困難;四是各鎮街為解決務工人員租房困難問題;五是搭建用工聯盟平臺,掌握復工企業用工需求,摸清技術工種人員缺口,有針對性進行勞務輸出;六是按標準對勞務公司與返工工人分別給予資金獎勵;七是指導復工企業做好返島工人隔離觀察和健康管理;八是開展現場辦公,在確保防控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容缺審批,推動盡早復工、安全復工;九是支持鼓勵街面經濟加快恢復,各鎮街對民生所需的小雜店、小超市、小餐飲、理發店、洗衣店、五金店、煤氣配送小店等七類店鋪開業的名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十是對復工企業的環保、施工許可、渣土運輸、超時施工等提供保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