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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時沒拿到房產證不分割,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法z院都是暫時不處理的,離婚后隨時發現拿到產權證了,就隨時可以再起訴分割。如下面這個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產,故意遲遲不辦理房產證,男方只得先起訴其辦z證,再起訴分割。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發表評析意見如下:
關于郭女應否協助蔡男辦理1001房產權登記問題。據查實,1001房屬于郭女、蔡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粵01民終X號民事判z決書判z決準予雙方離婚,鑒于在此案審理中雙方尚未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存在爭議且未達成一致意見,對1001房未在該案處理。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產權情況表》顯示,1001房屋已確權,產權人為郭女,只是尚未繕證。現蔡男訴請郭女協助蔡男辦理1001房產權登記手續,法z院認定郭女怠于行使繕證的權利對蔡男造成了影響,支持蔡男的訴z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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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解釋后已經被法z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以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審理的,夫妻另一方沒有簽字,卻已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發明傳通知,進一步明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4項具體工作要求:(1)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2)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3)對于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4)對于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盡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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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后協議約定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的,離婚時可以反悔嗎?
李先生和前妻離婚多年,因戶外活動和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張小姐相識,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別墅,張小姐大學畢業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自己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小姐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后歸張小姐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終導致兩人感情破z裂。

張小姐起訴至法z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按照二人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判z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初簽署協議是為了和張小姐好好過日子,現在兩人即將離婚,房產證也并未實際變更登記,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過戶手續。
律師講法:《婚姻法》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該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所指的財產約定是一種有對價的,雙方財產權益的安排,不包括將一方個人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外一方所有在實質上屬于無須對價的贈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司z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正是與上述兩部法律接軌的結果,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z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故本院判z決駁回了張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協議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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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前買房婚后裝修和拿房產z證,離婚時另方有份嗎?
小馬和小陳相戀多年,2010年登記結婚。小馬一直收入殷實,2009年就以個人積蓄出資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屬于期房,簽訂合同和繳納購房款項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辦z理產權證。

小陳用自己婚后的積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家電。2013年雙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馬母親幫忙照顧,后因婆媳矛盾,小陳向法z院起訴要求和小馬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小馬對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都沒有異議,但堅持認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講法:《婚姻法》司z法解釋一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8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中,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就是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z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與小陳的結婚而發生轉化。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法z院判z決房屋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小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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