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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給子女買的保險,離婚時另一方能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一般不能。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z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探求當事人指z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如果被保險人將其指z定的特定人作為其死z亡保險金受益人,該受益人大多與其有血緣、親緣等某種特殊情感聯系。相應地,該受益人因此獲得的死z亡保險金是基于其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某種人身關系。從探求當事人真意出發,宜解釋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只想讓與其有某種特定人身關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該筆保險金。因此,這里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z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之規定,宜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z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擬離婚協議,訴z訟離婚,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分割,涉外離婚,同居分手財產撫養權糾紛等案件,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復婚后當初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6年前,張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離婚,郭先生同意房屋歸張女士一人,并寫下協議到民z政局簽字蓋章。離婚后張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產將該房產證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兩人因孩子一來二往舊情復燃又復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張女士再次提出要求離婚。此時的郭先生振振有詞,提出市中心房子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該房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當初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房子郭先生有份嗎?
律師解答:復婚后,原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從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原協議書涉及離婚以及孩子撫養方面的條款,隨著男女雙方的復婚而失效。其次,原協議書涉及財產分割方面的條款,不因男女雙方的復婚而當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對男女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因此除非雙方重新簽訂一份關于財產分配的協議書,否則原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分配的約定依然生效。
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又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根據張女士與郭先生的次離婚協議,房子歸張女士所有。該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該房產雖然沒有完成轉讓登記,只是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方的權利。但是由于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明確了房子的歸屬,使原家庭財產已合法變更為張女士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張女士與郭先生復婚,只是雙方重新確立夫妻關系,由于雙方在復婚前后對財產關系沒有重新約定,則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當然有效,故應當確定原市中心的房子應為張女士復婚前的個人財產。因此在第二次離婚過程中,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廣州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該要注意些什么?
在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時得注意:
1.協議的名字,盡量能凸顯出協議的本質,帶“婚內”兩字就更。類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這種名稱是好的,避免歧義,讓人混淆。
2.協議開頭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內財產分割”的性質。如果協議的起草者懂點婚姻法知識的話,不妨直接將《婚姻法》9條擺上去,然后寫明“本協議根據《婚姻法》9條,約定如下……”之類的話。
3.協議中不宜有“如果離婚”之類的字眼或條款。當然了,如果必須得有“如果離婚……”這種條款(比如女方要求的如果離婚就得補償的條款),那也好寫清楚,這一條的生效條件與協議中別的條款不相干。如果你寫成了“如果離婚,就按此協議的規定來分配財產”之類的話,那可能就危險了哦。
4.在協議中將你們想約定歸屬的財產明列清楚(如按房產、小車、車位、銀行存款等分門別類列清楚),不要簡單一句男方房產歸男方,女方名下房產歸女方,到后還要證明究竟存在哪些財產!
5.簽協議后要及時辦z理過戶手續或者去公證。要避開婚姻法這種無節操的反悔,在簽訂協議后盡快過戶,或到公證處做財產協議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因此一定要有這種風險意識,如果能辦z理過戶手續的,及時辦z理過戶手續是保險的了。不能辦z理過戶,那么就去公證處公證下(無論過戶與否,也都可以去公證的),這樣你才算把協議中約定歸你的那些財產穩穩的攥在手里了。
當然,如果想協議做的天衣無縫,就不要為了省那幾千塊律師費,冒著損失1-2套房子的風險,隨便在網上個協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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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后協議約定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的,離婚時可以反悔嗎?
李先生和前妻離婚多年,因戶外活動和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張小姐相識,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別墅,張小姐大學畢業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自己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小姐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后歸張小姐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終導致兩人感情破z裂。
張小姐起訴至法z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按照二人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判z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初簽署協議是為了和張小姐好好過日子,現在兩人即將離婚,房產證也并未實際變更登記,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過戶手續。
律師講法:《婚姻法》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該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所指的財產約定是一種有對價的,雙方財產權益的安排,不包括將一方個人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外一方所有在實質上屬于無須對價的贈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司z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正是與上述兩部法律接軌的結果,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z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故本院判z決駁回了張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協議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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