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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分級實施范圍
(一)根據《廣東省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令第248號),廣東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市局)實施,發證項目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附件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以下簡稱《分類與項目》)的全部項目。
(二)特種設備焊接操作技能教師和技術負責人資格考核(含取證、增項、補證、復審等)由各市局負責。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復審工作,由原發證機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或者)所在地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職能的發證機關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