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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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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投訴補繳11年社保,人社局:超過2年時效!法院:無時效限制!
【裁判要點】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界定,社會保險費繳納屬于行政征收范疇,其與行政處罰的性質并不相同,追繳社會保險費與違法行為的追訴和處罰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該訴訟請求顯然屬于要求追繳社會保險費問題,而非要求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故不應當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從法理上講,用人單位未繳、欠繳、少繳社會保險費均屬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表現形式,屬于社會保險費征收范疇,自然不應有時效限制。《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第十一條規定,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亦即,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并不涉及行政處罰。同時,對于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追繳行政職責,與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屬于兩個不同的行政行為,不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所規定的2年查處時效。
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方面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另一方面經辦機構亦可進行稽核,追繳社會保險費的歷史欠費,上位法對此并未限定追繳期。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設置追訴期。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界定,社會保險費屬于行政征收范疇,其與行政處罰的性質并不相同,故追繳社會保險費并不適用行政處罰相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人事外包的內容:
1、招?錄用:按照人社部門要求辦理合法的招用工手續;
2、社保增減員;根據每月員工入職、離職情況辦理社保增減員;
3、待遇申領:員工各項社保待遇的申報;
4、社保繳費:每月按時向社保征收部門繳納社保費用;
5、公積金繳存:每月按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6、專業咨詢:為企業及員工提供專業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
公司簡介:
廣東民企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于2004年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是全省最早一家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有人力資源管理獨立戶頭(一類企業人事管理,可以直接申報招調技術人員進入廣州及入戶),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勞務派遣服務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綜合性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
廣東民企擁有一支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業務外包服務的專家/顧問/律師和職業經理人團隊,既熟悉企業運作流程、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又具有豐富的人力資源服務管理、業務外包管理實戰經驗、19年專業服務經驗,具備較強的外包業務管理水平、人員服務管理能力和項目組織實施能力,有完善的業務外包管理服務制度,同類型項目管理經驗豐富,并擁有自主開發的人力資源 SAAS 管理系統和靈活用工眾包平臺。
聯系人:廣東民企鐘小姐18814119761(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