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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獨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鎮規劃區外或建設用地范圍建房。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ji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土地越來越稀缺。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農村自建房合同
在農村自建房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人員致使雇傭關系之外的人員受到傷害,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但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農村自建房合同
農村自建房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者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農村自建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