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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山丘區和風沙區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的事業。在 科學 發展 觀的指導下,水土保持應該是建立人與 自然 和諧共處,保證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撐。在水利方面,我國存在著水多、水少、水污、水濁的四大問題。其中水濁既獨自為害水體,又增加其他“三水”對河流的不利影響,處于關鍵地位。
我們在修建水庫時,必須要考慮到選址的問題,以此來遵循相應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肚口的大小,集水的面積,大壩的壩址,以及地質是否良好,根據澆灌區的高與低,是否有足夠的使用建筑材料為保障,在附近是否適合挖溢或是淹沒的損失有多大。并以此進行綜合的考慮,明確水庫的組成部分,比如儲水、壩體、排水閘、進水閘門的位置地地址。還要對風對土壤的移動形式也必須有所考慮,我們所說的水土保持的施工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工程措施、二是生物措施、三是農耕措施。
《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責任種類,提高了處罰力度,增強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修改內容: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